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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制定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

更新时间:2011-09-01      点击次数:1892

      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获悉,我国将制定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国务院办公厅转报来的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印发给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这份报告中,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加强节能工作的具体措施。

  针对加强节能法制建设问题,报告提出了四项具体措施:

  一是健全节能法律法规。修订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

  二是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制(修)订铜及铜合金线材、稀土冶炼、海绵钛等重点耗能行业限额标准及中小型异步电动机、稀土永磁电机、单端荧光灯、换气扇等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完善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

  三是强化节能执法监督。督促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四是加强节能能力建设。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领域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加快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推动建成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节能监察体系。  

(文章来源:中国油品检测网)